为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根据有关精神,财政部、教育部自2009年起,对中央部门所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自愿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基层单位工作、服务期达到3年以上(含3年)的学生,实施相应的学费和助学贷款代偿制度,由国家实行代偿。
申请条件:中央部门所属普通高等学校中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含高职)、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应届毕业生,且自愿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工作、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定向、委培以及在校学习期间已享受免除学费政策的学生除外。
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申请程序:毕业生本人在办理离校手续时向学校递交《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和毕业生本人、就业单位与学校三方签署的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服务3年以上的就业协议。高校根据材料审查申请资格后,在每年6月底前,将符合条件的毕业生材料报送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收到高校申请材料后一个月内,将审批确定的获得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的学生名单通知有关高校及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同时将有关审批文件报教育部、财政部备案。